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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 战前准备(下)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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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《唐律·杂律》也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。

宋代继承了唐代的规定,把先占作为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。只要先占无主土地的人按照“元业”交纳税租,就不属于“盗耕”,而确立其所有权。

在元代,作为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的先占,包括对无主物和某些无人管理的公共产业的先占。

而到了大明朝,先占不仅是土地所有权,也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。

由于明初推行屯田政策,明确规定“开垦成田,永为己业”,国有的荒地、山林也被默许按照先占原则取得。对于动产,明律规定:“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,他人已用工力,砍伐积聚,而擅取者,准窃盗论。”也就是承认对已加工力先占之物的所有权。

现在整个钦州港全部成了无主之地,高务实又打算在那里搞开发,自然完全符合“先占”原则——只要他缴税,并且不怕倭寇海盗就行。而缴税……高务实其实不用缴税,都不必说家庭背景了,他本人就是一甲进士及第,堂堂状元,自然是免税的。

不过根据后来高拱的改革,他在钦州港附近如果是种田,倒是能免税,而开私港反倒要缴税的,而且这条规矩还是他自己给高拱建议的。

好在,大明从上到下都习惯了低税率,所以这个私港的税率也不高,毕竟高务实当年的思路本身也是把这种税收当做一个试点来推进,没打算一开始就杀鸡取卵,肯定先让人习惯“开港要缴税”这个基础,然后才能在适当的时机提高税率。要是一开始就搞个高税率,估计就没人肯做这事了。

既然如此,那还客气什么,赶紧圈地开工干起来啊,这可比之前他任何一个私港都来得便宜划算好么!

这个钦州私港一旦建起来,那只怕就真是货真价实的“私港”了,每一寸土地都是他高某人的合法私产!

以后这钦州港只怕要被人私底下说成高家港了……

这次建设钦州港,不光是广州港方面抽调了大量人手过来,北方诸港尤其是天津港也都调拨了精干人员支援,毕竟他们这几年都有些闲了,而在京华,有活干才有津贴和奖励,没活干就只有“死工资”拿。

钦州港热火朝天的建设起来,炼糖厂的首批人员也从广州港那边招募得七七八八了。这事儿得说一下,中国的制糖业一直是南强北弱的,原因是南方更适合种植甘蔗,而北方由于天气原因,其实比较适合种植甜菜,然而此时还没有甜菜加工技术,那玩意好像是欧洲人十九世纪才弄出来的,所以此时北方的糖大部分都是从南方贩卖过去的。而广东,显然是个制糖大省,从广东招募制糖人才的原因就在于此。

高务实本人当然没空跑过去亲自培训这些人,教他们更好的制糖技术,好在这些技术其实也没多大难度,高务实画了些图,写好了制造流程,就派人送了过去,让他们自己依葫芦画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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